半月談評論員 涂銘 田晨旭
“三無”老年代步車上路、行人闖紅燈、在人行道上停車、“飛線”給電動車充電……這些小微違法行為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以至于大家都以“小”視之,甚至見怪不怪。
所謂小微違法行為,一般指情節(jié)輕微,不會即刻對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造成較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小微違法行為看似不起眼,但帶來的巨大治理成本和潛在風險卻不容小覷,絕不能“微小”視之。
為了防止行人和自行車闖紅燈,有的地方在路口設置了可移動柵欄,并且安排專人值守操作;為了防止電動車上樓充電引發(fā)火災,一些小區(qū)的電梯里不得不安裝專門的智能“阻車器”;為了防止亂停車,很多道路上不得不安裝“阻車樁”或石墩子;為了治理泛濫成災的老年代步車,有的地方不得不提供“補貼”來鼓勵市民“淘汰”車輛……凡此種種,海量的小微違法行為牽制了行政與執(zhí)法部門大量人力、物力與財力,產生的巨大社會治理成本消耗著社會公共資源與廣大納稅人繳納的稅款。曾有媒體報道,在我國中部某省會城市,僅管理好一個路口,一年就需要投入48萬元。
小微違法行為看似是“少數人犯錯,全民來買單”,平攤到每個人身上并不顯眼,但海量的違法帶來的海量治理成本還是要由全社會整體承擔,最終侵蝕的是每個人的福祉和利益。如果任由其發(fā)生與蔓延,這些行為將帶來負面示范,形成破窗效應,治理成本將更加攀升,并且嚴重損害法律尊嚴與社會道德體系。
治理小微違法,需要從“自律”開始。小微違法行為的產生,或因不懂法律的無知無畏,或因“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或因隨波逐流的羊群效應,但歸根結底,還是缺乏規(guī)則意識和守法意識。所謂“上工治未病”,要堵住小微違法行為發(fā)生的源頭,就要因地制宜搭建并完善小微違法行為的預防制度,結合典型小微違法行為案例,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知識教育宣傳,樹立好“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共識。
治理小微違法,需要更嚴格的“他律”。小微違法行為分布廣、查處難,考驗著各地的治理與執(zhí)法水平。一方面,要進一步提升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能力,切實做到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一碗水端平,不搞“運動式執(zhí)法”或“選擇性執(zhí)法”。另一方面,要引進更為先進的信息科技系統(tǒng),提升治理效能,降低人力成本。例如一些城市利用“電子警察”設備抓拍行人闖紅燈的違法行為,對維護交通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治理小微違法,需要更完善的法律體系。在制度設計層面,不妨對小微違法行為作出更為明確和有效的懲戒。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要“讓自甘風險者自負其責,讓失德亂序者承擔后果,引導社會成員增強公共意識、規(guī)則意識”。無論是將高鐵霸座者列入旅客黑名單,還是對私自投喂大熊貓游客處以終身禁入景區(qū),面對小微違法行為,我們需要引導與教育,更可以通過法律與制度來規(guī)訓。探索“黑名單”“失信名單”等新舉措、新方法,全力阻止小微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與蔓延,我們才能守護住法律尊嚴與公眾利益,營造弊絕風清的社會正氣。
(編輯:張子晴)